okok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54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41號)、《山東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實施細則》(魯財工〔2018〕34號)等文件精神,為保障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資金(下稱“獎補資金”)高效、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導向作用,鼓勵引導地方和金融機構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成本,促進專注于服務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范圍
(一)獎補資金的支持對象為我市范圍內(包括省黃三角農高區)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并按時報送擔保業務信息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二)獎補資金分配的基礎數據來源于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并以專項審計確認結果為準,從中選擇上年度新增單戶貸款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相關數據作為分配依據。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服務行業和投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未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填報信息的擔保業務不納入支持范圍。
某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該擔保機構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擔保費收入/∑該擔保機構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
某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該擔保機構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際擔保額×實際擔保天數/365天)。
二、資金分配
獎補資金由省財政采用獎補結合方式下達我市。擔保機構基礎數據專項審計等前期工作費用在省切塊資金3%額度內據實列支,其余部分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省切塊資金規模、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年化擔保額等有關情況,實施分檔定額獎勵和因素法補助。
(一)分檔定額獎勵。根據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和擔保費率分為4檔。
第一檔: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排名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中位數以上,且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同期平均水平及以下的擔保機構。獎勵數額根據省切塊資金規模、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數量等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二檔: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排名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中位數以上,且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同期平均水平以上的擔保機構,獎勵數額為第一檔的3/4。
第三檔: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排名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中位數及以下,且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同期平均水平及以下的擔保機構。獎勵數額為第一檔的1/2。
第四檔: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排名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中位數及以下,且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位于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同期平均水平以上的擔保機構,獎勵數額為第一檔的1/4。
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大于2%的不予獎勵。
(二)因素法補助。以擔保機構上年度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額規模為分配因素。
某擔保機構補助資金=(省切塊資金額-前期工作費用-全部定額獎勵資金額)×該擔保機構上年度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全市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機構上年度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上年度新增企業擔保業務進行專項審計,依據審計確認結果研究提出資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撥付資金。
三、資金使用管理
獎補資金用于對擔保機構的業務補助、績效獎勵、風險補償、代償補償等,促進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特別是單戶貸款10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業務、首貸擔保和中長期貸款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
市級擔保機構應及時全面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填報業務范圍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相關數據。各縣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本地區融資擔保機構及時全面填報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相關數據信息,并將本地區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全部納入填報統計范圍。
每年1月20日前,市級擔保機構、各縣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進展情況報告及財政資金具體安排使用情況(包括具體用途、支持對象、金額等)。
每年6月20日前,市級擔保機構、各縣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報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進展情況報告及已下達財政預算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
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對下達的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開展績效評價。獲得獎補資金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申報材料、有關原始票據和憑證備查。對虛報、冒領資金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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